(一)宣传、贯彻和执行国家有关建设事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区内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市政公用事业进行指导和管理。
(二)参与制定区内村镇规划,并指导其实施; 负责对区属建筑业、房地产业、装饰行业及勘察设计行业进行资质初核、报批及管理工作。
(三)接受市建设主管部门委托,对城市规划区以外乡镇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的监理、工程质量与安全的监督以及建筑材料的检测试验工作。
(四)负责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的报批和监督; 负责区内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的维护和管理;负责市容、市貌、余土废渣的监察管理工作。
(五)负责区属建设项目计划的编制及上报、督建工作。
(六)协助调查处理辖区内规划、建设及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案件。
(七)宣传、贯彻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对本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八)协助市局开展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城市水、大气、噪声功能区划的制定,环境保护、污染、防治工程的组织、协调、监督等项工作;
受市局委托负责青原区范围内环境质量监测、环境质量报告书编制和区属企事业单位排污费的征收。
(九)监督区属各单位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资源开发、建设项目;负责审定分级管理范围内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十)负责调查处理本区范围内一般或较大污染事故和生态
破坏事件。
(十一)承办区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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