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
保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拟定全区水行业的发展战略:拟定各项与履行水行业管理职责有关的发展规划、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
(二)统一管理全区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在全区范围内对水资源实行地表水与地下水、水源地与。输水河道、水量与水质的统一规划和统一调配;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除涝的论证工怍;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并监督执行;负责实施取水许可证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
(三)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规和标准,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负责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江河湖库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的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对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进行审查,并提出整改意见。
(四)负责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协调并仲裁部门间和乡镇间的水事纠纷。
(五)拟定水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对水利资金的使用进行调节和监督管理;指导水行业的供水、水电及多种经营工作;研究提出有关水行业的价格、税收、信贷、财务等经济调节意见;组织征收法律法规和省、市、区政府规定的相关规费。
(六)编制、审查水行业基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组织重大水行业科学研究新成果、新技术在全区推广;监督国家和部、省颁布的行业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的实施;组织全区水行业的在职培训和职业技术教育。
(七)主管全区河道、水库、河口滩涂等水域、岸线以及水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工作;负责区管涉河建设项目审查和河道采砂管理;负责区管江河湖库、河口滩涂的综合治理和开发;对全区水工程建设进行行业管理,组织建设和管理重要水工程;组织指导水工程的安全监管。
(八)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负责乡镇供水以及农村人畜饮水工作。
(九)主管水行业的水电管理;组织协调农村水电电气化工作。
(十)负责全区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的工程措施防治规划;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归口管理农村“四荒”资源的开发治理。
(十一)负责局机关、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劳动工资、职称评聘等工作;对局直单位国有资产进行有效管理;指导全区水行业职工队伍建设。
(十二)承担青原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工作;组织制订区内主要江河湖库的洪水御案;组织制订全区重要水工程度汛方案;对江河湖库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负责全区防汛抗旱信息工作。
(十三)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