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保证信访渠道的畅通;承办上级党委、政府、信访部门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督促检查上级领导机关交办事项和领导批示件的落实情况,
2、代表区委、区政府负责处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接待人民群众的来访,处理区委、 区政府领导批转、交力、的信访件; 向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交办信访事项;及时、准确地向区委、 区政府领导反映来信来访中提出的重要建议、意见和问题: 对重要的信访事项,进行跟踪督办; 综合分
析信访信息,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制定有关政策的建议。
3、协调处理跨县(市、区)、跨部门、跨乡镇(街道)的重要信访问题;协调处理群众集体赴京、赴省、赴市、来区上访和异常、突发性信访事件:适时对不稳定因素进行预测和排查;督促对列为重点乡镇(街道)和单位整治措施的落实并予工作指导。
4、负责信访法规宣传、贯彻和落实; 负责信访工作的宣传和信访信息收集、综合和反馈:总结推广各乡镇(街道)、各部门信访工作的经验,提出改进和加强信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指导全区的信访业务工作。
5、承办区委、 区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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