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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原区人民政府
关于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吉青府字[2004]2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力口强殡葬管理,强力推行我区殡葬改革工作,杜绝乱葬乱埋及棺葬现象,依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以及省、市、区殡葬管理的有关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当前殡改工作实际,就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和管理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乡镇、街道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可集中建设一个或若干个乡、村公益性墓地。“三沿六区”需要迁移的坟墓原则上应全部迁至公益性墓地。
    二、建设公益性墓地应尽可能选择荒山瘠地。严禁在“三沿六区”(耕地、园地、风景名胜、文物、自然保护区和水库、湖泊、河流、渠道堤坝附近、水源保护区,铁路、公路两侧和居民
居住区)葬坟。
    三、建设农村公益性墓地应当符合城镇建设规划,设置农村公益性墓地要有墓地建设规划,规划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连同建设报告一并报区民政局审批。农村公益性墓地内,禁止将骨灰装棺土葬,禁止在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地方建造坟墓,积极倡导和推行以树代墓、深埋不留坟头和撒散骨灰等不占地方或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
    四、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成立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负责墓地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设置墓地铭牌和界桩。墓地铭牌应载明墓地名称、建墓时间、地址位置、占地面积及管理制度。
    (三)编排墓位序号,制定墓基标准。占地面积为:骨灰安葬单墓(含双人墓)不得超过1平方米。
    (四)墓地可建立骨灰存放设施。
    (五)墓地应当整洁肃穆,绿化美化,实现墓地园林化,推行墓碑小型多样,增加文化艺术内涵。
    (六)严禁在墓区内构建封建迷信设施和从事封建迷信活动,严禁修建宗族墓和活人墓,对墓区内的坟墓要编号、登记造册、建立档案。
    五、条件允许的乡(镇)村可在墓区内建造骨灰堂、塔、墙等骨灰存放设施。提供墓穴和存放格位应凭火化证,禁止倒卖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
    六、农村公益性墓地是为除城镇居民以外的当地农村村民提供骨灰安葬服务的,不得接受当地村民以外的骨灰安葬。不得借机搞宗族派性活动,不得从事经营性业务活动。
    七、公益性墓地按谁建设谁管理的原则,墓地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管理,接受区民政局的监督和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和有关规定制定具体
的管理办法。
    八、公益性墓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年检工作按审批权限组织实施,年检结果应当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