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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原区农村公路建设工程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青府字[2004]2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青原区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认真落实。

青原区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快全区公路交通建设步伐,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1996年第4号令)、《关于发布<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公路发[1999]90号)、《县际及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管理办法》、《关于转发<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通知》(吉市计设审字[2003]55号)和市交通局《关于我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原区辖区内所有农村公路建设项目。


第二章 立 项

    第三条各建设单位必须在每年年底前计划安排好次年约公路建设项目,并以书面的形式(加盖项目所在地政府公章)向区交通局提出申请。书面申请包括以下主要内容:项目名称、建设规模(路基、路面宽度、旦程)、技术标准、路面结构形式、资金来源(筹资办法)、资金到位情况、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
    第四条申报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坚持项目的实施对乡镇(街道)或行政村的经济发展有重要意义,并本着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


第三章 勘察设计

    第五条建设规模在3公里以上的油(水泥)路建设项目和独立桥梁项目,业主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设计费由甲乙双方按设计标准协商确定。
    第六条委托区交通局进行设计的建设规模在3公里(含)以内的油(水泥)路项目和所有通村砂石路项目,设计费为工程总造价的2%。


第四章 招标投标

    第七条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招标(建设)单位必须先向区交通局和区监察局填报《建设工程招标项目情况告知书》,备案后,在区交通局的指导下, 由招标(建设)单位组织邀请招标或议标,被邀请或参加议标的施工单
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施工单位与项目经理必须经区交通局进行资质审查,严禁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承建。
    第八条工程造价在5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选择施工队伍,按规定向市交通局和市监察局办理《告知书》后,到市招标投标中心进行公开招标。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条使用国债资金的项目应按计委部门有关国债项目管理的要求,严格按程序组织公开招标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