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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应由行政监察部门实施行政过错追究的,由区政府法制机构或区政府工作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监察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由监察部门将处理结果报区人民政府。
(三)对前两项应当处理而不处理,或处理后不报结果的,由区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其主要责任人及部门不作为等行政责任;
(四)应由区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的,由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处理建议;
(五)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立案后1个月内应作出处理决定,并制作《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决定通知书》送达被处理人及所在机关。
第十二条 对查证核实的行政违法案件,应及时纠正;给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给予行政赔偿。
第十三条 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应在接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决定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诉意见,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在1个月内作出答复。
第十四条 本制度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法制 行政执法 制度 通知
抄送:市政府法制办,区委,区人大,区政协。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10月15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