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青府发 [2005] 19 号

 

青原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青原区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河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东固垦殖场:
    《青原区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实施意见》已经2005年11月21日区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00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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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原区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实施意见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4]33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府发[2005]25号)精神,为建立健全对城乡困难群众的长效帮扶机制,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落实工作责任,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平安青原的要求,以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为重点,以救助体制和机制创新为动力,以服务网络和信息化建设为手段,创新思路,完善制度,突出重点,整合资源,在全区范围内逐步建立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农村特困群众社会救助(以下简称“农村特困户救助”)、农村“五保”户、农村社会定救、城镇“三无”对象基本生活等为基础,以医疗、教育、司法等专项救助和就业救助为辅助,以其它救助和社会帮扶为补充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
      二、基本原则
      一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建立健全城乡救助体系是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一项涉及全社会的系统工程。乡镇、街道和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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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确保必要的资金投入,扎实推进各项社会救助制度建设。积极动员全社会力量,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参与和支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二是制度配套,形式有别。建立目标明确、形式有别、层次分明的社会救助体系框架,与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相衔接,着眼于社会救助的稳定性和长效性,使各类救助对象都能及时得到相应的社会救助。
      三是法规健全,管理规范。制定和完善社会救助的各项政策法规,使社会救助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加强乡镇、街道、城镇社区和农村基层社会救助组织网络建设,不断提高社会救助管理和服务水平。
      四是城乡联动、分步实施。社会救助内容多、覆盖面广,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坚持面向全社会,统筹城乡,整体推进,又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分步实施,逐步到位。
      三、救助体系建设的重点与范围
   (一)基本生活救助
     1、规范和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和《吉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化管理实施意见》(吉府办发[2004]26号)。坚持依法行政,规范管理,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建立稳定的资金投入机制,按每人每月10元的标准列支低保配套资金,安排好低保工作经费,并完善低保资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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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制度。逐步加大区、街、居低保网络建设资金投入力度,加快低保信息网络建设步伐,尽早实现区、街、居三级联网。进一步规范申请、评议、审定和发放程序,强化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接受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确保低保资金按月足额实行社会化发放。
     2、规范和完善农村特困群众社会救助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府发[2005]25号)和有关政策的规定。进一步规范操作,强化救助管理,准确界定救助对象,优先将农村独女户、二女户、不育户中的贫困家庭,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导致的贫困户以及刑释解教人员中的特困群众列入农村特困救助对象,真正将无法维持基本生活水平的特困家庭纳入救助范围。坚持分类救助和救助到户原则,对特困户按照救助资金总量和分档救助标准,实行同户同档,全员救助。区财政按规定比例列支配套救助资金,并及时核拨到位,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按半年实行社会化发放。逐步规范救助工作新机制,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3、认真落实农村社会定救制度。认真贯彻落实《青原区民政事业费发放标准》(吉青府办字[2004]111号),及时、足额发放农村社会定救对象的救助金,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权益。
     4、认真落实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救助制度。要认真贯彻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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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民政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赣民发[2004]17号)和有关政策的规定,进一步落实农村五保供养政策,加大资金投入和政策扶持力度,加快农村敬老院、社会福利院等基础设施建设,及时足额落实好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对象的生活费,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并随着经济发展和我区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逐步提高生活费标准。管好财政转移支付五保供养资金,专款专用。加强敬老院内部管理,大力发展院办经济,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和“五保”对象生活水平。
     5、其他救助。其他救助按吉府发[2005]25号文件规定执行,同时计生部门要做好计划生育对象奖励扶助政策的落实工作。
    (二)专项救助
         1、建立健全失地农民救助制度。认真贯彻落实《青原区城区被征地农民救助实施方案》(吉青府办发[2005]4号),把无法维持基本生活水平的城区常住户口失地农民纳入救助范围,实行农村社会定期定量救助,切实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2、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制度。认真贯彻落实《青原区农村特困群众大病医疗救助管理办法(试行)》(吉青府办发[2005]2号)和《建立城市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吉青府办字[2005]81号),建立健全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民政、卫生、财政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积极稳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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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展城市医疗救助试点。通过财政预算拨款和其他资金渠道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对因患大病个人负担费用难以承担,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城市低保对象、“五保”户、农村特困户给予大病医疗救助,并根据医疗救助工作的实际需要,合理安排医疗救助工作经费,以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人事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要不断完善和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制定并落实困难企业、困难职工参保政策。
     3、建立健全教育救助制度。认真贯彻《关于认真做好2005年春季中小学“两免一补”工作的紧急通知》(吉青财字[2005]32号)文件精神,使全区义务教育阶段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农村特困群众社会救助对象家庭的学生都能免交书费。教育部门要建立扶贫助学基金,对高中阶段贫困学生进行学杂费减免,对应届高中毕业参加全国统考被普通高等院校录取的贫困学生,给予一次性适当补助。积极开展社会捐助、结对帮扶助学等活动,动员社会力量帮助贫困家庭子女完成学业。
      4、建立健全住房救助制度。认真贯彻《吉安市吉州区、青原区低保特困户优惠政策实施办法》(吉府办字[2003]13号),实施廉租住房制度,扩大住房救助范围。要采取资金补助、政策优惠、社会帮扶等形式予以救助。凡农村特困户住房建设涉及的收费项目,相关部门要能减则减,能免则免,尽量做到少收费或不收费。
      5、规范和完善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制度。认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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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执行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第381号令)积极协助上级救助管理机构做好辖区内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引导工作,让需要救助的人员得到有效救助。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救助流浪乞讨人员,组织和动员社会各方面做好救助工作。
     6、建立农村特困户生产救助制度。在扶贫开发中做到“六个倾斜”:一是扶贫贷款上倾斜。对于有发展生产能力的特困户,通过联保放款、干部担保放贷等形式,帮助解决发展生产的资金困难;二是财政扶贫资金上倾斜。对特困户集中的扶贫开发重点村组,在安排财政扶贫资金时给予倾斜,改善基础设施,增强其发展后劲;三是开展实用技术培训上倾斜。优先安排特困户参加各类农村实用技术培训,优先招收参加农函大学习,使其掌握一门以上实用技术,增强科技致富能力;四是劳动力转移培训上倾斜。在组织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培训时,优先安排符合培训条件的特困户劳动力,使其通过劳动技能培训,外出务工增加收入。五是党员领导干部结对帮扶上倾斜。通过资金、技术、信息、物资等多方面的结对帮扶,帮助特困户发展生产;六是移民扶贫上倾斜。对深山区、库区、自然灾害频发区进行移民扶贫开发时,优先安排特困户搬迁。
     7、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司法部门负责制定法律援助的具体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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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措施,指导各级法律服务机构为城市低保户、农村特困户等困难群众无偿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服务机构要简化申请援助程序,只要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就应援尽援。
    (三)建立健全城市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就业救助制度
通过政策扶持、单位帮扶、党员干部结对等措施,帮助有劳动能力的城市低保对象、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等城乡弱势群体就业和再就业。人事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扶持城乡弱势群体就业,促进就业岗位的开发和就业服务体系的建设;对有就业能力的应免费提供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帮助他们尽早实现就业再就业。残联要充分发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作用,帮助残疾人尤其是贫困残疾人就业,扶持和稳定残疾人集中就业;要督促行政事业单位和经济组织,按1.5%的法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民政部门对以吸纳残疾人就业为主的福利企业,继续给予政策上的扶持保护。卫生部门对于从事餐饮和食品卫生经营活动的,给予免交50%的《卫生许可证》工本费。城建部门对占道从事个体经营的,减免20%的城市道路占用费。工商部门对从事个体营的,提供政策扶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注册费和工商管理费。税务部门对个体经营者生产经营达不到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营业税;新办税务登记证时,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特困户救助证》的,可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四)建立健全应急救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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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真贯彻落实《吉安市青原区救灾应急预案》(吉青办发[2002]19号)文件要求,做好灾情预测、预报和防灾救灾有关工作。实行灾情管理“零报告制度”,及时收集、汇总报告灾情,为开展救灾工作提供真实信息。修订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提高重大灾害救灾快速反应能力,确保灾民基本生活。每年要根据赣府厅发[1994]19号文件规定安排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当年结余部分应转入救灾基金。
    (五)大力弘扬社会互助新风
      1、慈善救助。建立健全区慈善机构,完善经常性社会捐助服务网络,建立每年10月为我区扶贫济困捐赠月制度,广开募集慈善特困救助基金渠道。党政组织、社会团体、各企事业单位的党员、干部都要积极参与捐赠一日工资活动,带头与城乡特困群众结对帮扶救助。工、青、妇、残联等社会团体等组织,各企、事业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利用各种渠道积极筹集扶贫帮困资金,发展壮大志愿者队伍,广泛开展“义工”服务、“结对帮扶”、邻里互助等活动,积极推进社区“爱心超市”建设。
      2、舆论救助。广电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加大城乡社会救助宣传力度,大力弘扬团结互助、扶贫济困的良好社会风尚;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向城乡困难群众送温暖,献爱心,营造人人关心和帮助困难群众的社会氛围。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与新闻媒体建立长期合作关系,选择一些特困对象,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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吁,加大综合救助力度。新闻单位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新闻媒体上刊登有关社会救助的宣传稿件、公益性广告等,要予以支持配合。
       四、强化措施,全力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一)加强组织领导
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事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将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领导,建立和完善“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救助管理体制。要结合工作的总体布局、困难群众的实际需求、财政的承受能力,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相互合作和沟通,整合相关政策和资源,监督社会救助各项政策的落实,及时处理出现的各类突出矛盾,保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快速、健康发展。区政府成立以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民政、财政、劳动保障、教育、卫生等部门和团体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要认真抓好基层社会救助机构建设,乡镇(街道)设立救助所,村(居)委会设立救助站,形成上下贯通的救助网络。
     (二)落实工作责任
       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落实城乡困难群众社会救助的有关政策,共同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各相关责任单位要根据自身职责分工,结合本部门、单位实际,制订单项工作实施意见或具体救助办法,并抓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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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推进社会救助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调研,制定和完善社会救助方面的规范性文件;针对制度实施中出现的不适应,修改完善现有的专项救助制度;健全社会救助工作程序,坚持张榜公布等公开告知做法,接受社会监督,规范救助行为。
(四)加快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
要与“数字江西”建设总体规划密切衔接,加大资金投入,紧紧依托基层劳动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信息系统建设,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及时、准确、动态地汇集城乡各类困难群众的基本信息,为做好城乡社会救助工作提供基本依据和技术保障。

 

 

 

 

 

 

主题词:社会救助 实施意见 通知
    抄送:区委,区人大,区政协。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12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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