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青府办发 [2005] 2 号

 

青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青原区农村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青原区农村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O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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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原区农村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
管理办法(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和《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2003]158号)文件精神,现就建立健全我区农村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制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以完善农村社会救助体系为出发点,以解决农村困难群众必要的大病医疗救助为目标,以规范管理、完善措施、建章立制为重点,坚持低标准起步,努力搭建农村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平台,以缓解农村困难人口医疗难的问题,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基本原则
      建立农村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制度应坚持以下原则: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救助对象、救助标准、救助金额、审核意见、审批结果实行公开,并张榜公布,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2、坚持政府救助与社会互助相结合的原则。合理确定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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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科学划分标准,突出救助重点,采取政府救助与社会互助相结合,切实保障农村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
       3、坚持属地和动态管理的原则。申请医疗救助由当地村委会受理、乡镇(街道)审核、区民政局审批,实行动态管理。
       三、救助对象
       1、农村五保户。
       2、农村特困户救助对象。
       3、下列情况所产生的医药费不予救助:交通事故(对方责任的);工伤;打架斗殴、酗酒、自残、自杀等。
       四、救助标准
对因患大病接受治疗,医药费负担过高,影响其家庭基本生活的

农村五保户、农村特困户救助对象,给予适当的农村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具体救助标准如下:
      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五、申请、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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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个人申请。申请人(户主)向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如下证明材料:①居民身份证;②户口簿;③五保供养证;④农村特困户救助证;⑤医疗诊断书、医药复写处方(必须划价)、门诊病历、住院小结和医疗费用收据等;⑥民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实行集中供养的五保户由敬老院管理人员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
      2、村民代表会议评议。村委会接到申请后,应组织调查、核实,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对申请对象进行评议,并张榜公布,如无异议,填写《青原区农村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并盖章签署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3、乡镇、街道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上报的申请审批表和有关材料逐项进行审核,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费用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建立档案,对符合大病医疗条件的在申请审批表上填写救助意见和建议救助金额,报区民政局审批。
      4、区民政局审批。区民政局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复审核实,根据医疗救助经费情况和救助对象人数以及救助对象贫困程度、个人承担医疗费用情况,按照救助标准,及时签署审批意见。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家庭核准其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对不符合享受医疗救助条件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说明理由。
      六、救助资金的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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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救助资金的发放坚持一次性发放。原则上只限报一次,不重复发放。
     2、救助资金以社会化发放或其他发放形式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坚持戴帽到户,做到“对象名单一致、救助标准一致、填写表证一致”,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七、医疗救助服务
      1、救助对象在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2、定点医疗机构要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努力提高医疗技术水平,改善服务态度、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3、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我区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完善并落实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控制医疗费用。遇到疑难重症需转到非指定医疗机构就诊的,需征得区民政局、区卫生局的同意,办理转院手续。
      4、农村五保户凭《五保供养证》、特困户救助对象凭《农村特困户救助证》到区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享受“三免四减半”政策优惠(门诊患者免交普通挂号费、注射手续费、换药手续费,住院病人的“三大常规”费、胸片检查费、普通床位费、护理费各减免50%)。
     八、救助资金的筹措和管理
      农村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基金主要依靠财政拨款、社会捐赠和其他资金等筹措,并严格按规定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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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区财政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情况安排农村大病医疗救助资金,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2、大病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3、大病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由区民政局根据年度医疗救助人数和所需金额,向区财政提出用款计划,经审核后将大病医疗救助资金拨入区民政局设立的大病医疗救助专户,资金的使用接受财政部门监督和审计部门的审计。
      九、工作要求
      建立和实施农村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制度,对于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需要,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农村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工作。
      1、各乡镇、街道应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保证农村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工作顺利开展,切实把这项惠及农村困难群众的“民心工程”抓紧抓好。
      2、民政部门应认真覆行职责,搞好调查研究,掌握情况,建章立制,完善程序,并做好综合协调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医疗救助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3、财政部门应根据审核确定的用款计划及时将大病医疗救助资金列入预算。并根据申报审核数核拨资金。
      4、卫生部门应加强对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定点医疗卫生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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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构等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5、医药、物价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救助药品和医疗价格的监督,确保定点医疗机构药品质量、价格和医疗费用公正、合理。
     6、财政、审计部门应对大病医疗救助资金实施财务监管和审计,确保医疗救助资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杜绝挤占挪用等现象的发生。
     7、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所需情况,配合做好医疗救助的调查等工作。
     十、监督与处罚
    (一)负责医疗救助工作的管理人员应尽职尽责。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和民事责任。
     1、对符合享受医疗救助的家庭故意刁难,拒不上报,或对不符合享受医疗救助的家庭故意上报、办理的;
     2、为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骗取医疗救助金的;
    3、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贪污、挪用、扣压医疗救助金的。
    (二)申请享受医疗救助的家庭应如实反映就医情况,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享受医疗救助资格。
     1、不如实反映就医状况,弄虚作假的;
     2、将《五保供养证》、《农村特困户救助证》借给他人就医使用的;
     3、以不正当手段谋取医疗救助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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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民政 大病医疗救助 通知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4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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