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青府发 [2005] 20  号

 

青原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青原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区直有关单位,河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东固垦殖场:
   《青原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11月21日区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五年 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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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原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令第30号)、《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吉安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吉府发[2004]20号)之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标准的,其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一)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四)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二)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三)道路、桥梁、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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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四)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第四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供水、供电、园林绿化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广播电视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公共建筑、商用住宅,包括商场、写字楼、商品住宅(含经济适用住房)。

第五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六条  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七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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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八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其招标投标交易活动必须进入区发展计划委员会指定场所进行: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至50万元或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至1000平方米的以及交通、水利等其它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至100万元人民币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5万元至50万元人民币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至30万元人民币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200万元至1000万元人民币的。

     第九条   区发展计划委员会主管全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区监察局等行政主管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履行相关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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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限制,依法由招标人负责。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二条   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区监察局、区交通局、区建设局、区水务局等部门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分别承担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区发展计划委员会 负责全区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配套规定、必须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规模标准,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不适宜招标的项目;监督招标公告发布活动;对项目建设单位报送的招标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提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意见;核准自行招标和邀请招标事项;实施重大招标项目专项稽查;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执法监督。

    (二)区监察局 负责全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察。受理招标人对招标项目的情况告知;对行政主管部门其工作人员是否认真履行招标投标监管职能、是否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招标人是否依法招标、是否执行有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各类交易是否按规定进入市、区指定场所依法操作等情况进行监督;依法查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

    (三)区交通局负责全区交通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执法。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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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负责全区交通建设项目招标范围、招标人资格、投标人资格、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资格的审查;负责全区交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文件资料的备案;为招标投标当事人提供本行业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服务;依法查处交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四)区水务局 负责全区水利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执法。依法负责全区水利建设项目招标范围、招标人资格、投标人资格、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资格的审查;负责全区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文件资料的备案;为招标投标当事人提供本行业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服务;依法查处水利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五)区建设局 负责全区房屋建筑及市政设施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执法。依法负责全区房屋建筑及市政设施建设项目招标范围、招标人资格、投标人资格、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资格的审查;负责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文件资料的备案;为招标投标当事人提供本行业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服务;依法查处房屋建筑及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实施方案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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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招标备案;

(三)招标告知;

(四)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五)投标报名和投标人资格审查;

(六)现场踏勘及招标答疑;

(七)组建评标委员会;

(八)开标、评标;  

(九)中标候选人公示;

(十)定标和发放中标通知书;

(十一)招标结果备案;

(十二)签订合同。

上述具体程序,依照《青原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程序》规定。

     第十五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指定的媒介发布。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家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七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特点和需要,要求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满足其资格要求的文件,对潜在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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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八条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第十九条   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采取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条件、标准和方法。

     招标人不得改变载明的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二十条    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只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一条    凡是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都应被允许参加投标。招标人不得以抽签、摇号、指定等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第二十二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地点。

      开标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参加。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或通过展示系统当众展示。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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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开标时,有标底或者评标参考价的应当公开标底或者评标参考价。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记录整个开标过程并存入档案。

     第二十三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招标人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从市专家库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下列人员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一)投标的个人、投标单位或者组织的负责人以及参加投标的工作人员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编制投标文件的人员;

    (四)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文件进行公正评审的人员;

    (五)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因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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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原则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原则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第二十七条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并且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是最低的投标报价的,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八条    由于适用本办法的招标项目规模小,投资少,因此一般情况下应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对于确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可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

      根据综合评估法,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衡量投标文件是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评价标准,可以采取折算为货币的方法、打分的方法或者其他方法。需量化的因素及其权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序先后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根据中标候选人排序先后直接确定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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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该时间内不能确定的,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日前确定。

       招标人应当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指定的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名单。

      第三十条    依法进行了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前款所称书面报告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范围;  

     (二)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三)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五)中标结果。

      第三十一条    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交通局、区建设局、区水务局、区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科联合组成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联席会议,对全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凡违反本办法的,由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联席会议提出处理意见转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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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六年元月一日起施行,之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主题词:招投标建设项目暂行办法通知

    抄送:区委,区人大,区政协,区法院,区检察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05年12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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