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原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青原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区直有关单位,河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东固垦殖场: 《青原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06年7月31日区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六年 八月七日
附:(请下载观看) 青原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