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原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许可有关配套制度的实施意见
吉青府发〔2007〕12号
信息来源:区政府办 发布时间:2007年11月15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加强行政权力运行监督的意见》(赣府发〔2007〕15号)文件精神,实施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改革和创新确立的行政许可制度,按时完成上级人民政府统一部署的配套制度建设任务,经区人民政府研究,现就我区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许可有关配套制度建设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行政许可配套制度建设重要性的认识
制定并不断完善各项配套制度,是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对于全面正确实施行政许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具有重要意义;健全行政许可配套制度,是有效促进简化程序、减少环节、提高效率、强化服务、方便基层、方便群众的基础性要求;完善的配套制度,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的有效措施,并能从制度上有力地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行政许可法施行三年多来,我区各行政机关在加强配套制度建设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少数行政机关对配套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够,工作不够主动,已制定的配套制度重实体、轻程序;行政机关之间配套制度建立工作进展不平衡。为较好地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有效地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加强行政权力运行监督,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各部门单位务必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行政许可配套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切实把建立和完善各项配套制度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二、把握方法,确保行政许可配套制度建设质量
行政许可法配套制度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并不是一个部门、一个单位就能完成的,需要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及各个部门和单位的通力合作。同时,由于行政许可事项的不同,办理行政许可工作也存在不同的程序性和条件性要求,因此,所有实施行政许可的部门都必须从本单位情况出发,各自建立健全适合本单位的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的具体配套制度。一是要按照“谁实施,谁负责”原则,由法定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结合本部门的行政许可职责和工作特点制定;二是要以梳理行政许可依据、分解行政许可职责、确定行政许可责任为基础,明确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岗位、职责、程序、标准;三是坚持先易后难,认真总结提炼已经成功运行的制度,同时针对市场主体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探索宜于推行的制度,分期分批制定,逐步加以完善。四是根据统一办理、集中办理、联合办理或分别办理的现行运作机制,区分行政许可的不同特性,分类制定通用性规则或特别规则。
三、突出重点,增强行政许可配套制度的可操作性
行政许可法在制度创新上内容比较多,从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到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从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到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各个过程、各个环节,都需要建立与完善具体的工作程序和有关制度。在配套制度建设工作中,要结合市场经济要求,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各单位的实际工作特点出发,以可操作性为核心要求,制度完善的配套制度,确保行政许可法改革和创新确立的制度落到实处,保证行政许可法在我区的全面实施。
(一)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制度。基本要求:一是确定一个内部机构统一负责受理本机关实施的所有行政许可事项,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二是将本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规定,包括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收费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统一受理的“窗口”公示,并应依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及时作出准确的说明和解释。三是明确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和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行政许可项目及相关要求。四是明确“窗口”工作人员职责。申请事项不需要行政许可的,应当立即告知申请人;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和陈述权、申述权和救济权。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五是无论受理还是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都应当出具盖有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行政许可决定应当在“窗口”公开,让公众进行查阅。六是明确有关直接送达、公告送达、委托送达的事项、范围、载体和内容。
(二)公示、公开制度。基本要求:一是相对固定行政许可公示的载体。二是公开行政许可实施主体、项目名称、实施依据、受理条件、数量限制、办理程序、承诺期限、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三是公开行政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首先告知利害关系人;涉及不特定的多数人或者公共利益的,在当地主要媒体或者本机关网站上予以公告。四是公开行政许可决定,包括应当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受理查阅的责任机构及查阅程序。五是公开注销的行政许可,包括有效期满未延续、法定资格丧失、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以及依法撤销、撤回、注销的行政许可等情形。
(三)审查和听取意见制度。基本要求:一是明确行政许可申请在本机关的运转流程、审查人员职责、审查期限和决定、转送、呈报程序等。二是规范审查方式。对可以当场做出决定的事项、需要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的事项、必须经集体会商或经两个以上机关联审的事项,均应分别作出明确的规定。三是规范办理期限。有法定期限的在法定期限内办毕;公开承诺的期限短于法定期限的按承诺期限办理;明确延长办理期限的情形、批准手续和告知方式等。四是规范听取意见的事项和方式,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不特定多数人或公共利益的申请事项,应明确利害关系人的标准、告知途径、意见收集与反馈方式。
(四)行政许可听证制度。基本要求:一是明确听证范围。法定听证事项严格依法举行听证;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务管理,社会保障和福利等方面的重大事项逐步纳入听证范围。二是公开听证事项、实施机关和听证时间、地点。三是确定听证参与人、参与方式、参与程序、参与权利。四是规范听证主持人的资格、产生方式、回避情形。五是分别明确法定听证、依职权听证和依申请听证的程序性规范。
(五)招标拍卖、考试考核、检验检测等工作制度。基本要求:一是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平竞争方式决定行政许可的,要确定适用范围、规范具体程序、明确法定附加规定。二是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考试,必须明确考试依据、公开考试事项、公布考试结果及复查程序等。三是赋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资格、资质的考核,必须确定考核事项、规范考核方式、公布考核结果及异议处理等。四是检验、检测、检疫,必须确定适用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名录;公开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公告实施机构的名称、资质、委托范围;告知检测期限、检测方式、结果审查、异议处理等。
(六)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制度。基本要求:一是明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具体依据;二是规范委托合同内容,;三是公开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关的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具体事项及期限;四是明确委托机关、受委托机关的权利义务,明确委托机关的监督形式、措施和法律责任;五是将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报区政府和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七)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制度。基本要求:一是明确监督主体和具体工作机构。二是明确监督检查的关键内容和关键环节。完善行政许可权的运行程序,健全监督机制,及时纠正违法监督行为;健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从源头上预防违法设定行政许可,促进行政许可监督法制化。三是规定简便易行的监督方式、监督手段、监督程序;四是界定违法行为机关和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要在明确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工作岗位、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工作标准的基础上,建立可供直观判断是非的责任体系。
(八)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基本要求:一是规定监督检查方式和将有关检查情况进行抄告等内容,包括书面审查、实地核查、定期检验、抄告被检查人和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机关等;二是按照行政许可项目的性质、功能,依法明确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和接受检查的权利义务。三是依法明确相应的执法手段,确保监督检查职责的履行。四是规范监督检查程序。五是明确实施监督检查的禁限性要求。六是公开投诉、举报受理方式,包括公开举报电话、地址、电子邮件地址以及对举报、投诉的问题的调查处理等。
(九)实施行政许可的责任追究制度。基本要求:一是依法编制责任体系,对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许可违法行为进行细化,使行政许可的每个环节都有严密的制约措施;二是规范责任责任追究机构、责任追究启动、责任追究决定程序等;三是规定由于违法实施许可使本机关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依法对责任人员进行追偿;四是规定异议提出方式、受理机关等。
四、强化落实,保证配套制度建设工作的圆满完成
(一)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各部门单位一定要从规范自身行为,转变政府职能,坚持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健全配套制度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克服等待观望、漫不经心的态度,认真进行研究部署,组织强有力的工作班子,切实抓好配套制度的建设工作。
(二)建立健全配套制度既要准确理解行政许可法的具体规定,认真学习涉及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又要结合本部门具体负责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特点,增强可操作性,确保制度建设的质量。原来已建立相关行政许可工作制度的,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进行修改,对有关内容进行调整,使其更加健全完善。
(三)根据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实质,除按照上述要求制定相关配套制度外,还应当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不断健全完善与实施行政许可法有关的其他工作程序、规则。
(四)全区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要在2008年4月之前完成本意见已明确的九个方面的配套制度,不能打折扣,不能拖延;本意见未作明确的,全区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根据职责和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出发,在2008年6月之前建立健全其它配套制度;所有完成的制度应当及时报区政府备案。
(五)区政府法制办、督查室及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要加强对配套制度建设的督导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总结经验,进行推广,确保行政许可制度建设按时高质量完成。区监察局要加强行政监察,依法查处有令不行行为,确保区政府决策落到实处。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加强行政权力运行监督的意见》(赣府发〔2007〕15号)文件精神,实施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改革和创新确立的行政许可制度,按时完成上级人民政府统一部署的配套制度建设任务,经区人民政府研究,现就我区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许可有关配套制度建设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行政许可配套制度建设重要性的认识
制定并不断完善各项配套制度,是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对于全面正确实施行政许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具有重要意义;健全行政许可配套制度,是有效促进简化程序、减少环节、提高效率、强化服务、方便基层、方便群众的基础性要求;完善的配套制度,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的有效措施,并能从制度上有力地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行政许可法施行三年多来,我区各行政机关在加强配套制度建设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少数行政机关对配套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够,工作不够主动,已制定的配套制度重实体、轻程序;行政机关之间配套制度建立工作进展不平衡。为较好地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有效地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加强行政权力运行监督,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各部门单位务必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行政许可配套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切实把建立和完善各项配套制度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二、把握方法,确保行政许可配套制度建设质量
行政许可法配套制度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并不是一个部门、一个单位就能完成的,需要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及各个部门和单位的通力合作。同时,由于行政许可事项的不同,办理行政许可工作也存在不同的程序性和条件性要求,因此,所有实施行政许可的部门都必须从本单位情况出发,各自建立健全适合本单位的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的具体配套制度。一是要按照“谁实施,谁负责”原则,由法定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结合本部门的行政许可职责和工作特点制定;二是要以梳理行政许可依据、分解行政许可职责、确定行政许可责任为基础,明确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岗位、职责、程序、标准;三是坚持先易后难,认真总结提炼已经成功运行的制度,同时针对市场主体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探索宜于推行的制度,分期分批制定,逐步加以完善。四是根据统一办理、集中办理、联合办理或分别办理的现行运作机制,区分行政许可的不同特性,分类制定通用性规则或特别规则。
三、突出重点,增强行政许可配套制度的可操作性
行政许可法在制度创新上内容比较多,从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到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从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到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各个过程、各个环节,都需要建立与完善具体的工作程序和有关制度。在配套制度建设工作中,要结合市场经济要求,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各单位的实际工作特点出发,以可操作性为核心要求,制度完善的配套制度,确保行政许可法改革和创新确立的制度落到实处,保证行政许可法在我区的全面实施。
(一)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制度。基本要求:一是确定一个内部机构统一负责受理本机关实施的所有行政许可事项,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二是将本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规定,包括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收费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统一受理的“窗口”公示,并应依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及时作出准确的说明和解释。三是明确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和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行政许可项目及相关要求。四是明确“窗口”工作人员职责。申请事项不需要行政许可的,应当立即告知申请人;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和陈述权、申述权和救济权。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五是无论受理还是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都应当出具盖有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行政许可决定应当在“窗口”公开,让公众进行查阅。六是明确有关直接送达、公告送达、委托送达的事项、范围、载体和内容。
(二)公示、公开制度。基本要求:一是相对固定行政许可公示的载体。二是公开行政许可实施主体、项目名称、实施依据、受理条件、数量限制、办理程序、承诺期限、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三是公开行政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首先告知利害关系人;涉及不特定的多数人或者公共利益的,在当地主要媒体或者本机关网站上予以公告。四是公开行政许可决定,包括应当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受理查阅的责任机构及查阅程序。五是公开注销的行政许可,包括有效期满未延续、法定资格丧失、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以及依法撤销、撤回、注销的行政许可等情形。
(三)审查和听取意见制度。基本要求:一是明确行政许可申请在本机关的运转流程、审查人员职责、审查期限和决定、转送、呈报程序等。二是规范审查方式。对可以当场做出决定的事项、需要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的事项、必须经集体会商或经两个以上机关联审的事项,均应分别作出明确的规定。三是规范办理期限。有法定期限的在法定期限内办毕;公开承诺的期限短于法定期限的按承诺期限办理;明确延长办理期限的情形、批准手续和告知方式等。四是规范听取意见的事项和方式,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不特定多数人或公共利益的申请事项,应明确利害关系人的标准、告知途径、意见收集与反馈方式。
(四)行政许可听证制度。基本要求:一是明确听证范围。法定听证事项严格依法举行听证;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务管理,社会保障和福利等方面的重大事项逐步纳入听证范围。二是公开听证事项、实施机关和听证时间、地点。三是确定听证参与人、参与方式、参与程序、参与权利。四是规范听证主持人的资格、产生方式、回避情形。五是分别明确法定听证、依职权听证和依申请听证的程序性规范。
(五)招标拍卖、考试考核、检验检测等工作制度。基本要求:一是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平竞争方式决定行政许可的,要确定适用范围、规范具体程序、明确法定附加规定。二是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考试,必须明确考试依据、公开考试事项、公布考试结果及复查程序等。三是赋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资格、资质的考核,必须确定考核事项、规范考核方式、公布考核结果及异议处理等。四是检验、检测、检疫,必须确定适用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名录;公开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公告实施机构的名称、资质、委托范围;告知检测期限、检测方式、结果审查、异议处理等。
(六)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制度。基本要求:一是明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具体依据;二是规范委托合同内容,;三是公开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关的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具体事项及期限;四是明确委托机关、受委托机关的权利义务,明确委托机关的监督形式、措施和法律责任;五是将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报区政府和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七)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制度。基本要求:一是明确监督主体和具体工作机构。二是明确监督检查的关键内容和关键环节。完善行政许可权的运行程序,健全监督机制,及时纠正违法监督行为;健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从源头上预防违法设定行政许可,促进行政许可监督法制化。三是规定简便易行的监督方式、监督手段、监督程序;四是界定违法行为机关和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要在明确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工作岗位、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工作标准的基础上,建立可供直观判断是非的责任体系。
(八)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基本要求:一是规定监督检查方式和将有关检查情况进行抄告等内容,包括书面审查、实地核查、定期检验、抄告被检查人和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机关等;二是按照行政许可项目的性质、功能,依法明确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和接受检查的权利义务。三是依法明确相应的执法手段,确保监督检查职责的履行。四是规范监督检查程序。五是明确实施监督检查的禁限性要求。六是公开投诉、举报受理方式,包括公开举报电话、地址、电子邮件地址以及对举报、投诉的问题的调查处理等。
(九)实施行政许可的责任追究制度。基本要求:一是依法编制责任体系,对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许可违法行为进行细化,使行政许可的每个环节都有严密的制约措施;二是规范责任责任追究机构、责任追究启动、责任追究决定程序等;三是规定由于违法实施许可使本机关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依法对责任人员进行追偿;四是规定异议提出方式、受理机关等。
四、强化落实,保证配套制度建设工作的圆满完成
(一)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各部门单位一定要从规范自身行为,转变政府职能,坚持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健全配套制度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克服等待观望、漫不经心的态度,认真进行研究部署,组织强有力的工作班子,切实抓好配套制度的建设工作。
(二)建立健全配套制度既要准确理解行政许可法的具体规定,认真学习涉及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又要结合本部门具体负责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特点,增强可操作性,确保制度建设的质量。原来已建立相关行政许可工作制度的,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进行修改,对有关内容进行调整,使其更加健全完善。
(三)根据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实质,除按照上述要求制定相关配套制度外,还应当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不断健全完善与实施行政许可法有关的其他工作程序、规则。
(四)全区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要在2008年4月之前完成本意见已明确的九个方面的配套制度,不能打折扣,不能拖延;本意见未作明确的,全区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根据职责和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出发,在2008年6月之前建立健全其它配套制度;所有完成的制度应当及时报区政府备案。
(五)区政府法制办、督查室及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要加强对配套制度建设的督导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总结经验,进行推广,确保行政许可制度建设按时高质量完成。区监察局要加强行政监察,依法查处有令不行行为,确保区政府决策落到实处。
???????????????????????????????????????????????????????????????????????????????????????????????????????????????????????????????????????????????????????????????????????????????????????????????????????????????????????????????????????????????????????????????????????????????????????????????????????????????????????????????????????????????????????????????????????????????????????????????????????????????????????????????????????????????????????????????????????????????????????????????????????????????????????????????????????????????????????? 二00七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