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王志军
2007年9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7月8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再次表明了党对反腐败工作的坚定决心和对反腐败工作的进一步深化细化,各级检察院今年正式成立了反渎职侵权局,国家拟筹备成立反腐败局。一个由党委领导、纪检牵头,检察机关指导、监督,各方面齐抓共管,依靠人民群众的支持参与和预防体系建立。2003年9月26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江西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都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为了进一步教育广大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结合我市、区两级院近几年查处的重点案件及我区实际情况,向大会作一个预防警示教育报告,供同志们参考。
- 重点案例的分析介绍
近几年我院在市检察院、区委的正确领导下,在侦察一体化办案机制下,我院主办、协办、联办、领办了一批在全市有影响的案件,如:拍卖行业、公路系统、医药系统、电力系统、建设系统、林业系统等大要案。也有群众关心、严重侵害群众利益重点案件。
(1)拍卖中介行业 主要特点:中介机构为了盈利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串通达到目的,使国有资产流失,出现了一些穷庙富方丈现象。市中级法院一名副院长及多名市直单位中层干部落马。
(2)公路系统 主要特点:利用职权如发包权、签字权、付款权、验收权等搞权钱交易,虚报工程量造假;以次充好,偷工减料,为承包人谋取不正当得利。如市公路局副经理贺某受贿7万元,判有期徒刑5年,吉福公路严重破损。遂川戴家甫乡党委书记受贿17万元案(已批捕)。
(3)建设系统 主要特点:利用职务之便弄虚作假,在招、投标,工程的监理及验收,标准的定价,隐蔽工程上做文章。如王某玩忽职守案,几千万元的大楼成危楼。如王某玩忽职守案,被告人王某,男,1964年6月10日出生于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汉族,中专文化,吉安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质监室副主任。王某作为吉安市(原吉安地区)质量监督员,并受委派为宏发大厦工程的质量监督员。在质量监督中,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不按规定程序进行质量监督工作,致使宏发大厦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和重大安全隐患,给国家造成600余万元的重大经济损失。2006年11月6日,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判决:王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被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人民日报》和《检察日报》新华社等多家中央媒体暴光的吉安宏发大厦建筑质量问题,终因检察机关的介入,追究了涉案人员的责任,王某因不履行监督职责,而独自吞下苦果。
又如周某、林某介绍贿赂、受贿案,因交友不慎,分别被判刑。被告人林苏龙,男,1962年5月19日出生于江西省井冈山市,汉族,大专文化,原任井冈山市粮食局局长。被告人周某,男,1955年1月16日出生于江西省井冈山市,汉族,高中文化,原任井冈山市财政局纪检组长。被告人林苏龙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计人民币7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周某明知自已担保的是行贿、受贿行为,而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实施沟通、撮合,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为行贿人转交财物,并从中谋利1万元,其行为已构成介绍贿赂罪。2005年8月,永新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林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被告人周某犯介绍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极度膨胀的私心和贪欲把他们推向深渊,该案警示人们:对公权而言,权力既可造福百姓,也可祸害事业,对个人而言,权力既可建功立业,青史留名,也可腐化堕落、遗臭万年。他们也曾有过追求和奋斗,也曾有过鲜花和掌声,却先后蜕变、沦落成阶下囚。这是他们用事业、党籍、前途、高墙生活为惨痛代价换来的沉重感悟。
(4)医药系统 主要特点:商业贿赂潜规则、药品器械采购回扣,收受红包,转嫁负担到患者身上。有人甚至说“死得起,病不起”。如曾某受贿、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其200-300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30万以上立案)被告人曾某,男,1958年6月10日出生于江西省泰和县,汉族,大学文化,泰和县中医院原院长。曾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泰和县中医院院长的职务便利,在泰和县中医院基建、药品采购、医疗器械采购和人员安排过程中,收受他人贿赂16万元;在购买电器过程中,侵吞药商吴树光赞助给单位的款项40220元;其家庭财产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家庭财产有人民币219.5955万元、美金3300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2007年4月5日万安县人民法院判决:曾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40万元;追缴曾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款计人民币219.5955万元、美金3300元,上缴国库。曾某在狱中忏悔道:因为不加强世界观的改造,而对社会的不正常现象导致心理失衡,对党和政府欠下了永远也还不清的债。到处伸手拿不该拿的钱,做了不该做的事,所以走上了犯罪的道路。我愿做一个反面教材,教育他人,警示后人。
又如彭某受贿、贪污案。被告人彭某,男, 1966年2月14日出生于江西省吉水县,汉族,大专文化,原任吉安市青原区新圩中心卫生院院长。被告人彭某身为国有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在担任青原区新圩中心卫生院副院长、院长期间,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李某某、陈某某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22000元,并为他们谋取利益;在此期间,彭某利用职务之便,指使他人虚开发票从本单位基建账户内套取公款,并将其中的13224.02元非法占为已有。2007年7月18日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判决:彭某犯受贿罪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贪污罪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身负救死扶伤的重任,却干着贪污受贿的勾当,与一身洁白的大衣极不相称。他忏悔道,我对自已的罪行非常痛恨,深感对不起人民,我真心实意地认罪服法,我愿接受法律的任何处理,这是罪有应得。
(5)电力系统 主要特点:垄断行业、购买材料、回扣、工程参股、招投标不规范,增加用户负担和乱收费,明珠公司经理郭某商业贿赂案中发现霸王条款及个入股。
(6)林业系统 主要特点:渎职犯罪和受贿相结合,徇私枉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廖某等三人贪污案。被告人廖某,男, 1968年1月24日出生于青原区,汉族,大专文化,党员,原系吉安市东固山垦殖场林场场长。被告人刘某,男,1972年5月9日生于吉安市泰和县,汉族,高中文化,原系吉安市东固山垦殖场林场会计。被告人颜某,女,1978年7月15日生于吉安市永新县,汉族,中专文化,原系吉安市东固山垦殖场林场出纳。被告人廖某、刘某、颜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为满足私欲,共同利用职务之便,采用收款不入帐及假冒他人名义等手段侵吞、骗取公款,其中廖某、刘某、颜某共同侵吞、骗取公款34150元,刘某、颜某共同骗取公款72.52元,廖某个人骗取公款7238.37元,刘某个人骗取公款81.25元。三人分别从中各分得公款18538.37元,11417.51元,11186.26元。2005年6月9日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判决:廖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刘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颜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在金钱面前,他们很快迷失了方向,如果说一颗贪心,使他陷入贪欲陷涡,不能自拨,那么三颗贪心结合更加速了他们的堕落。此案造成毁灭森林800多方。
又如宁某受贿案、傍大款,浙江客商陈某出示录音证据。被告人宁某,男,1960年10月20日出生于江西省永丰县,汉族,大专文化,原系永丰县鹿冈乡人民政府乡长,县人大代表,中共党员。被告人宁某身为永丰县鹿冈乡人民政府乡长,在代表乡政府与浙江商人陈立飞洽谈投资办厂事宜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帮忙搞木头指标和疏通相关职能部门的关系及协调好接管手续为由,非法收受陈某人民币4万元,并承诺为陈某谋取利益,其行为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的廉洁性,符合受贿罪的主、客观要件,构成受贿罪。2006年元月24日,永丰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宁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在拘留期间,面对高墙铁网,宁某倚窗而泣,眺望天空中翱翔的飞鸟,想到坐主席台时的风光,不禁潸然泪下,哀叹不已,悔不当初。宁某是农民的儿子,凭着工作实绩成长为一乡之长,由于平时放松了世界观的改造,拜金主义思想日益膨胀,而后却由乡长堕落成为收受贿赂的囚犯。今年全市林业系统10多名科级以上干部被查处,以保护我们的绿色家园。
(7)专项资金管理与使用 主要特点,具有管理和使用权的二位准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身份,在从事计划生育工作中,贪污专项资金。如孙某、杨某贪污案。被告人孙某,男, 1949年12月4日出生于吉安市青原区,汉族,初中文化,党员,1998年至2004年担任吉安市青原区河东街道办事处云江村委会党支部书记。被告人杨某,男,1957年1月5日生于吉安市青原区,汉族,初中文化,党员,系吉安市青原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996年至2005年担任吉安市青原区河东街道办事处云江村委会主任。被告人孙某、杨某在担任云江村委会党支部书记、主任期间,伙同他人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计划生育工作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采用收入不入账的方法,将原吉安市青原区河东镇政府拨给云江村委会的计划生育网络建设费8820元予以私分。2006年9月14日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判决:孙某、杨某犯贪污罪处免予刑事处罚。村里的书记、主任是中国最小的官,但如果不依法办事、贪赃枉法,同样要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的孙某、杨某就是一个例子。以上案例充分说明,在现阶段由于人们的思想观念、制度文化、经济政策等多方面的原因,如果不加强预防教育工作就会使国家社会、集体、单位、家庭和个人造成极大危害,所以我们必须重视预防教育工作。
预防职务犯罪主要解决三个问题:(1)国家工作人员有坚定信念,加强学习、端正自我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使之对党纪国法不想违。(2)建立健全各项制度,管理好各类档案资料。加强对重要岗位、人员的监督,使之对相关法律政策不能违。(3)警畏法律,算好经济帐、政治帐、家庭帐,使之不敢违。
真诚提倡健康人生—身体健康,心理健康
笑谈高收入阶层,同情低收入群众,安稳于温饱生活快乐人生。
二、新时期职务犯罪,“两高”意见分析及介绍
由于刑法及其他法律的滞后性,受贿犯罪客体出现新情况,受贿手段不断翻新,处理时存在异议分岐,不能适应新形势要求。意见规定十种权钱交易行业将入罪。
- 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问题。如高价低买,低价高买。
- 以收受干股问题。如权力股、关系股。
- 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问题,不合理收入。
- 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收受贿赂问题。
- 以赌博形式收受贿赂的认定问题,考虑背景、时间、场合次数、赌资来源、有无通谋等进行认定。
- 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问题,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人。
- 由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问题。
- 收受贿赂物品未办理权属变更问题。如:小车、房屋等。
- 收受财物后退还或者上交问题。
- 在职为请托人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问题
正常优惠条件交易,不属于受贿,要从立法的本意去理解分析,这10种情况也不可能穷尽,现实生活中的所有形式的贿赂行为,或以预见新的贿赂手段还会不断出现,因此准确适用法律惩治各类受贿行为,关键把握两点:一是受贿的权钱交易本质。二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做到严之有据,宽之有度。意见为国家工作人员的经济生活和社会交往划出了清楚边界,有利于国家工作人员,统一认识,增强自律意识,提高防范意识,类似行为发生的警惕性,因而具有重要教育警示意义。
真诚建议:加强学习,养成良好习惯和兴趣,谨慎交友,重视家庭和心理修养,和谐创业,遵纪守法,讲公平正义。